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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芜湖市公益性岗位征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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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及芜湖市人社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3〕20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经开区2025年度就业工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努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三、工作目标

2025年拟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110个。

四、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五、人员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门要结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负责人员。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操作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公益性岗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征集。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同一用人单位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上限,以市级通知为准。

(二)发布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

(四)供需对接。区人才中心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或社区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六)岗前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或按规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减岗位。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三)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八、薪酬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区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帐户,如有变化,根据最新的区县及以上人社、财政相关部门的通知文件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等材料。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4)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监督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监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责任。

点击查看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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